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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知识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
更新时间:2015/11/18 10:31:53 |
(一)相关规定: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2、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无欠缴、漏缴公积金,公积金待分配账户金额为零,所有职工应先办理转移或托管业务。
(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缴存登记申请表》(公积金归集表25)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按注销原因不同,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或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破产
应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等。其他有效注销文件。
中介机构代缴
(1)代缴协议(附职工名单)。
(2)上级单位代缴
(3)上级单位代缴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代缴开始时间,代缴职工明细,代缴单位所在地,代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
个体工商户注销:
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到中心窗口领取(或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准备相关注销证明材料;
3、单位持注销证明材料和填制完备的表格,提交中心审核。
(四)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公积金委【2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