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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办事指南 |
更新时间:2015/11/03 09:26:49 |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 |
申请条件 |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转移; |
申报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告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书面回复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书面回复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手续,打印《成都市失业保险金转移通知书》,并按规定向转出地划转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资金;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失业人员本人及时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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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转出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环节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 |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