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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低保困难提取) |
更新时间:2015/11/06 09:36: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低保困难提取)
一、提取证明材料:
1、申请人低保证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如同时提取本人与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以及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与户口本。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是直系亲属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非直系亲属则需要先在公证处公证委托书。(这里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
5、若是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提取申请时间
符合提取条件,在《低保金领取证》发放当年内申请。
三、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可提取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四、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及配偶。
五、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