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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职称类入户
成都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解析 |
更新时间:2015/11/18 10:18:02 |
一、 应届毕业生及人才引进入户相关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毕业入户时,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可凭《报到证》原件或盖有“人才交流中心”印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办理入户。
(二)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地点为成都市人事局或本市区(市)县人事局,后因就业地变更,需在我市另一区(市)县落户的,凭入户地人事局出具的相关手续即可办理,《报到证》不需再改派。
(三)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招录的应届毕业生,如果未到原籍地或原毕业分配地入户的,可直接凭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人事部门的招录通知、联系函、单位接收证明入户。(报到证与招录单位不一致,可以不更改报到证,但户口迁移证必须与入户地址一致)。
(四)本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入户,可以不更改报到证,但迁移证地址必须与入户地址一致。
(五)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时,如身份证遗失,可凭户籍地公安机关(或学校)出具附有照片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办理入户。
(六)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人员新生子女入户问题:
1、父母双方都系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新生子女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一方系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另一方系家庭户的,新生子女入家庭户;
3、一方系人才交流心集体户,另一方系单位集体户的,新生子女入单位集体户;
4、一方系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另一方系高校学生集体户的,新生子女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七)人才交流中心与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出具联系函人数和入户人数。
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川公发[2009]58号)所涉及相关问题。
(一)对“就学期间户口仍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在校大中专学生,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此项政策所指大中专学生,只针对全日制统招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户籍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在校大中专学生,就学期间父母户籍因购房申请迁入我市,学生户籍需随迁的,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
(三)户籍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在校大中专学生,就学期间父母户籍因投资、经营、纳税、暂住期满申请迁入我市,学生户籍需随迁的,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户籍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在校大中专学生,父母因其它原因迁入我市,但无合法固定住所入集体户的,学生户籍不能随迁。
(五)一岁以上未成年人未落户的,按新生儿登记落户。
(六)原籍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离退休人员,可跨区(市)县在本市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